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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先以借款等合同纠纷起诉,撤诉后再以不当得利起诉可以吗?
2018-01-29 14:53:2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咨询:我前段时间以借款纠纷起诉一个人还款,后因证据不足,眼见要败诉,我便撤诉再以不当得利起诉,请问这样我能打赢官司吗?
律师解答:胜算不大。法院有规定:当事人先以合同关系起诉又撤回,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的基础法律事实,如无法排除存在合同关系可能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诉讼捷径。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一,对取得利益是否具有合法根据的判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财产利益的变动是否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应予返还,首先应当检索在合同、侵权、物权等法律关系中是否有取得利益的合法根据。如果获利者无以上根据而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才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如果当事人以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先行起诉不成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的,法官有理由怀疑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合理性。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填补其他制度所遗留的空白,而不是凌驾于其他民法制度之上附有衡平调节任务的高层次法律,不应成为其他制度取证困难时的诉讼捷径。法院不应鼓励当事人脱离基础法律关系而直接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否则将造成不当得利的滥诉,对既有的物权、合同、侵权领域造成侵犯,对现有的民法体系造成破坏。
第三,在商事交易领域,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企业规范交易考虑,法院应引导企业规范买卖、借贷等商事交易行为,注意保存交易记录,在具体的基础法律关系中解决纠纷,而不是动辄以不当得利为由掩盖真实的法律关系,改变业已发生的财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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