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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前签订协议赠与房产未过户,死后受赠人可以要求过户吗?

2018-01-29 15:43:23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生前签订协议赠与房产未过户,死后受赠人可以要求过户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龚某生前立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刘某,龚某过世后,女儿龚小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龚某4套房产,却拒绝给刘某任何房产,刘某认为,根据自己与龚某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龚某一半的财产,与龚小某协商无果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龚某所有的四套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庭审中,龚小某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龚某与刘某签订协议长达7年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明龚某没有将自己财产赠送给刘某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龚某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龚小某作为龚某的继承人现在明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龚某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龚小某作为龚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龚某的债务。

 

    法官说法:

    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龚某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能否被龚小某继承。

    该法官认为,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仅属于赠与人,他人无法通过继承方式享有。从衡平赠与人与继承人的利益而言,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已经考虑到赠与行为将使遗产价值减少,在受赠人与继承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也违背赠与人的本来意愿。

具体到本案,龚小某不能依继承方式而享有专属于龚某的任意撤销权,龚小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龚小某负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龚某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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