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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手机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也没认证可以三倍索赔吗?

2018-05-03 16:20:51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购买手机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也没认证可以三倍索赔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20151020日,小姜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自营商品智能手表2个(带电话功能),共消费3000元,送人时发现该手表没有执行标准,在外包装和商品上也没有标示进网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标志。通过向政府网站查询,2块手表均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因此,小姜认为该手表为不合格商品,向网络平台主张索赔。

网络平台承认这2块手表确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相关产品在销售时均有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网络平台已尽到合法审查义务,不能说明相关商品是不合格商品,也不能说明网络平台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因此,网络平台仅同意退货,拒绝赔偿。

协商未果后,小姜以该网路平台以欺诈的方式销售不合格商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货款300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9000元。

 

律师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该网络平台作为经营者,对于该智能手表的外包装上是否具有进网许可证和认证标志,具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客观条件。而商品自带的合格证,系厂家自查产品后提供的证明,不能作为该商品是否真正合格的依据。该网络平台明知该智能手表没有进网许可证和强制认证标志,但仍然在网络平台予以销售,而且在对手表的宣传介绍上予以隐瞒。小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购买,可见其受到了商家的“误导”作出了违背意愿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因此,这种“误导”属于欺诈的一种类型。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第16条的规定,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均属于欺诈行为。可见,该网络平台明知其销售的手表质量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刻意隐瞒其真实的质量状况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姜的诉讼请求,商家不仅退还货款,还须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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