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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有效吗?

2018-05-17 15:58:4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我们常说的“两店一年”,这是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之一。那么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签订的加盟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两店一年”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资质之一。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行政法律责任表现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目前司法实务界基本上统一了观点,即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特许人不具备这个条件,不会直接导致所签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两店一年的条件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重大的影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是否拥有“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如果特许人在未达到“两店一年”资质且未予披露的情况下仍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的,应属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被特许人可依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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