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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容整形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8-06-13 15:10:5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容整形早已不再是新鲜事。然市场上美容机构繁多,竞争也是异常激烈。不少美容机构在自身甚至不具备整形资质的情况下,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美容效果,从而最终引发纠纷。消费者认为美容机构有欺诈的行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美容机构增加赔偿损失呢?本文以“美容、整形、欺诈”为关键词,对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检索出相关判例共85份,再以消费者明确提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美容机构增加赔偿损失的法院生效判决为前提筛选后,剩余案例为28份。虽然案例数量不太多,但仍具有参考价值。
在28份判决中,共有3份判决认定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该3份判决均由基层法院作出,案由均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院不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由为“案件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从而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却判令美容机构既按照侵权责任予以赔偿,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予以了支持。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侵权之诉能否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文认为在侵权之诉中能够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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