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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款如何继承?
2018-07-23 14:27:4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张某有个哥哥都已成家另过。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张某的两个哥哥各自成户并另外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后张某的父母先后去逝。2010,政府因修路征用张某家的16亩承包地并获得征地补偿款32万元。张某哥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父母8亩地的征地补偿款16万元。本案中该征地补偿款是遗产吗?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张某的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由张某夫妇继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只能由张某夫妇享有,张某的两个哥哥因不是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无权分得征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上看,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我们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其次,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上看,当户中的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也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也不再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征地补偿款只有承包方才享有权利,因此当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其户口注销,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村民资格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于消灭。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再次,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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