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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不退房要付房屋使用费吗?
2018-07-24 14:41:2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宣布无效,并且限期姚某腾退房屋。但姚某对一二审判决均不服,便采取消极抵抗方式拒不腾退房屋,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至起诉之日共计15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8万元。
被告姚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对于涉诉房屋已经存在买卖合同,原告已经把房屋卖给我了,因此不存在房屋使用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涉诉房屋确实存在买卖事实,但是该买卖合同已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涉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自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法院设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后仍占用涉诉房屋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占用涉诉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损失的具体金额,由于原告要求过高,法院酌情 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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