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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股权强制转让条款吗?
2018-08-17 15:40:4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咨询:我们公司的公司章程里约定:公司任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的,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给他人,无受让人的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认购。请问这个约定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该种约定有效无效,我认为股东不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股东并无转让意愿的情况下,股权当然按公司章程约定发生转让”内容的条款。理由如下:
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内容应有条件限制。新《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是有条件的。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是对前三款的补充,也就是说,约定的范围仅限于前三款所述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及“股东优先权行使”三个方面作出特殊约定。公司章程仅能对股东主动转让股权时作出特殊约定,而不能强制股东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
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违反了股东权利自由转让原则。股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等多项权利,世界各地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因此,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均应属于无效,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表决的形式予以剥夺或者限制。公司以修改章程为手段,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限制股权自由转让的行为。
强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希望在法律层面建立起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因此,倘若允许公司章程中约定“发生特定情况,股权当然转让”的条款,无异于放宽了对公司大股东的限制,那样极有可能发生公司大股东利用多数表决权的优势修改公司章程,达到压制或排挤中小股东的目的。如果中小股东身份都无法保证,其股东利益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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