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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收取的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8-09-11 15:42:0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江女士与高先生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江女士有一套婚前房产,在婚后租赁获得巨额租金。离婚时,丈夫要求将756余万元的房屋租金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江女士则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租金应全部归自己所有。2017年高先生起诉离婚,诉请将女方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756余万元巨额租金收益平均分配。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江女士一次性支付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屋自2009年3月23日至2015年1月27日的租金收益的二分之一,即3780632元给高先生。江女士不服上诉。广州中院改判江女士一次性支付诉争房屋租金收益的三分之一,即2520421元给高先生。
法官说法:一、婚前房产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人均确认荔湾区某房屋属于江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房屋在双方婚后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高先生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关于具体的租金收益,根据评估报告,该房屋自2009年3月23日至2015年1月27日的租金总值为7561264元,足资认定。该笔租金总值即为本案应当予以分割的“婚后收益”。
二、房产在婚后租金收益的分割比例问题。
上述租金收益完全来源于江女士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显然其对取得该笔收益贡献较大,同时考虑其金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江女士应适当多分得该笔收益。二审酌定,江女士应分得租金总值7561264元的三分之二,高先生应分得三分之一,因此,江女士应支付租金总值7561264元的三分之一即2520421元给高先生。
律师提醒:房屋分普通住宅和商业房产,普通住宅收取租金不需要花时间精力经营,该租金属法定孳息,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商业住宅如商铺,写字楼等房产收取租金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打理,该租金不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分割,但以分割租金的三分之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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