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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证名字被篡改,打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
2018-10-16 19:14:3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张女士夫妇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的产权人是张女士夫妇俩。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的独生儿子小高竟然私刻假公章,伪造了一份继承公证文书,称张女士夫妇均已去世,留有商品房一套,因此身为独生子的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拿着这份伪造的公证书,小高到当地产权登记机构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房屋的产权人就这样变成了小高。
张女士夫妇得知此事,立刻与公证机关核实,公证机关随即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证实小高向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的继承公证文书为虚假文书。张女士夫妇据此要求产权登记机构将自己房子的产权人变回来,但迟迟未能得到办理。此时,张女士夫妇面临的问题在于:是直接提起一个行政诉讼,要求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还是先到法院打一个民事官司,确认自己健在并为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答:张女士夫妇与自己的儿子小高对房屋的权属并不存在争议,且公证机关已经证明了登记机构据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公证文书是虚假文书,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没有及时更正自己错误的登记行为,张女士就可以直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小高的产权登记证书,将房子权属变更回自己名下,不需要先打一个确权诉讼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目的仅仅是要确认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行为本身违法,例如登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登记、登记内容与对应证明材料不相符、依据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的证明材料办理的登记等,就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物权法解释(一)对于房屋权属登记争议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房屋有权属争议,打民事官司;权属无争议,只是认为登记行为违法,打行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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