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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民事争议可以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

2018-10-17 18:03:4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哪些民事争议可以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201551正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那么具体哪些民事争议可一并解决呢?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先后顺序或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互相影响程度做如下类型划分:

  1.以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后顺序为依据,可分为行政先行型和民事先行型。

  所谓行政先行型,即行政行为先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比如,在行政确权、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以该行政行为赋予的权利进行民事活动,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就可能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合法认定问题,行政争议的解决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所谓民事先行型,即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先于行政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比如,甲与乙合伙购买一辆客车跑出租,后甲私自将车辆卖与丙,丙遂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车管部门在得知车辆有纠纷时拒绝办理,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车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该纠纷中,买卖关系先于车辆登记,甲丙之间买卖关系是否有效构成车辆能否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

  2.以当事人争讼的主要目的为标准,可分行政争议为主附带民事争议型、民事争议为主附带行政争议型、行政和民事争议并重型。

所谓行政争议为主附带民事争议型,是指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问题有争议,需要法院附带予以处理。如原告孟某不服被告某市房管局房产登记纠纷案中,原告孟某认为第三人依据虚假的买卖材料向被告申请房产登记,被告不作认真审查就向第三人发放房产证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该案中,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但要确定被告行为是否合法,需要首先查清第三人向被告提交房产登记的材料是否真实。所谓以民事争议为主附带行政争议型,主要是指诉讼因民事争议而起,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主要是为解决民事争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并非主要矛盾,但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处理民事争议前需要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如某行政机关为甲颁发房屋建设许可证,导致甲的建房行为侵犯了乙的相邻权,乙若要求甲排除妨碍,必须附带先解决行政机关颁发房屋建设许可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谓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型,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各争议之间相对独立,一个纠纷的处理并不影响另一纠纷的处理。比如,在甲违法搭建房屋侵犯乙合法权益案中,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之间有1.5的空间,甲未经乙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两房之间搭盖卫生间和杂物房,把乙的后窗挡住,使乙的房屋光线不足,乙投诉后,行政机关对甲进行了处罚。该案中,甲未经相邻房主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搭建卫生间、杂物房,影响了乙房屋的采光、通风,该行为既是违反有关房屋建设管理的违法行为,又是一种民事相邻关系侵权行为,两个纠纷的处理可以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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