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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母亲帮女儿出租商铺,女儿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2018-10-30 14:58:2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刘老太与赵女士系母女关系,刘老太未经赵女士授权,即赵女士家人名义将其以及其家人所有的商铺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了产权证书,在此情况下,刘老太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赵女士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商铺?
律师解答:若有证据证明赵女士知道情况却未反对,则构成表见代理,不能要求返还商铺。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在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及代理中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对此并未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确认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
刘老太系赵女士之母,刘老太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刘老太将其及其家人所有的商铺出租与承租人,并约定出租费用及租金支付方式。此后,赵女士称其并未授权刘老太出租其所有的商铺。由于刘老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已出具相关产权证书,并且刘老太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但因刘老太与赵女士系母子关系,且刘老太此前曾将该商铺出租与其他商户,且此次租赁合同签订后赵女士始终未对此提出异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授权,但仍可认定刘老太有权管理、出租赵女士的商铺。综上,刘老太的代理行为并非无权代理,赵女士无权要求承租人返还该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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