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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
2018-11-12 18:47:5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答: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本情况仅适用于村集体内部转让);(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本情况仅适用于村集体内部转让)。
律师说法:实际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普遍一概以是否取得宅基地证为断案依据,因我国过去十多年对宅基地及上盖房屋买卖是否合法一直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只能从相关的法律推导,由此导致多地法院在不同时间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案件判有效,有的判无效。现在统一的审判理念为:不管是否为本村村民,只要取得了宅基地证,即宅基地证为购买人的名字,则买卖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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