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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属于担保人吗?
2019-02-21 17:18:0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该公司与借款人没任何关系,则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认定其为担保人。但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借款人,则可以推定盖章就是担保人。
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节选:
管某出具《借条》时作为骏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在《借条》上加盖了公司业务专用章,对于罗某而言,足以认为骏某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关于骏某公司印章的问题,《借条》上的业务专用章虽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管某及骏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均确认该业务专用章一直对外进行使用,管某作为骏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使用公司的印章与其行为所指向的意思有关,而此时的公章是否合法已不起决定作用,故涉案《借条》上担保人处加盖的公司业务专用章在本案中应为有效。骏某公司抗辩称该公司在2014年1月进行转让,现法定代表人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对此,法院认为,骏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其内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法律人格的延续,公司所负债务并不因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转移。因此,骏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罗某与骏某公司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故骏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至2013年10月6日止,罗某起诉骏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系在2014年8月8日,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曾向骏某公司主张过权利,保证期间已过,故罗某主张骏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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