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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一直没开店,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9-03-13 18:46:06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加盟后一直没开店,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加盟商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加盟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只需要扣除选址费、培训费等已享受的服务费用。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后8个月都未开店,一审法院判决支付10万元违约金,二审改判认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辛某与峰某公司于20151019日签订授权意向书,辛某向峰某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之后,双方于2015112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辛某向峰某公司缴纳经营保证金10000元及经营辅导费、技术培训费238000元(已包含之前的定金50000元)。20151210日,尹某代表辛某与轻纺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了店址。201618日,轻纺城公司向尹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上述期间,峰某公司为辛某选择、确定店址提供了协助,并向辛某提供了店铺装修设计图纸及加盟商自购单等资料。峰某公司另主张其已向辛某提供了技术培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辛某对此予以否认,且其店铺并未实际运营,亦未招聘员工,峰某公司主张已履行合同协议书中的技术培训义务确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辛某于20169月向原审法院起诉,其主张20161月已向峰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峰某公司认可其于起诉前一个月收到辛某的解除合同通知,故本院确认辛某正式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时间为20168月。虽然从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到辛某提出解除合同之间的时间较长,但该时间的长短并非确定单方解除期限是否合理的决定性因素。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为经营资源,故应将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开始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作为判断被特许人能否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在被特许人没有开始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之前,一般应认为尚属于“一定期限”内。本案中,峰某公司虽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辛某尚未开始实际使用峰某公司的经营资源,故此应认定属于合理期限内,辛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上述认定,辛某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无需征得峰某公司的同意,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而且,若峰某公司认为辛某违约而要求违约金,其应提起反诉。因此,原审认定辛某承担100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返还费用的问题。虽然本院认定辛某在合理期限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双方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峰某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如为辛某选择、确定店址提供协助、向辛某提供店铺装修设计图纸及加盟商自购单等。因此,为平衡双方的利益,辛某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对峰某公司因已经投入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峰某公司的损失为30000元,扣除该部分损失后,峰某公司应返还辛某缴纳的经营辅导费、技术培训费208000元。关于经营保证金10000元,双方合同已解除,峰某公司理应如数返还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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