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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2019-03-22 18:35:3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我与朋友马某、严某、王某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机械加工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8年。我共投入资金20万元。2010年10月,我因故急需用钱,打算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换取资金。我通知合伙人马某、严某、王某后,其中合伙人马某表示愿意全部接收我的财产份额。后我经与合伙人马某协商,达成了有关20万元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另一合伙人严某却向我明确提出反对我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异议,认为我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际上是退伙行为,而这种退伙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且没有经过严某本人的同意,应属无效。我认为,自己作为合伙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须事先经严某同意。请问,我是否有权将我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内全部转让?严某认为我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伙,不经过其同意就属于无效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首先,你有权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内全部转让,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时需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并未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条件。据此,你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合伙人马某的行为属于合伙人内部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由于你在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时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你与马某的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严某以你全部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在没有经过严某同意的情况下,应属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你转让你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将实质上导致你事实退伙的后果,但这与《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规定的法定退伙情形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同时,该条也未将合伙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明确规定为退伙事由以适用该条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不能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伙条件来认定你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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