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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对方账户上没钱了还能分割吗?
2019-05-05 17:36:5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法院一般只分割离婚时查明的账户上的余额,除非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款项的支出不合常理,否则法院不会认定是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比如下面这个案件,诉讼时银行卡上的余额只有十几元,但此前几年间有大笔进出账,一审法院判决最高额时的金额30应该平分,一方补偿另一方15万,二审法院认为既然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就只应该分割诉讼当时账户上的金额,判决撤销了补偿15万这项判决,值得借鉴。
判决书节选:
刘男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李女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账号尾数为9302的平安银行账户,刘男主张该银行账户以下转出的金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4年1月8日转出12万元、…….2015年8月10日转出35600元。刘某男主张上述银行流水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则主张因其从事外贸生意往来资金周转,不同意刘男的分割方案。经查,上述流水从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大部分存入的款项都在当天或第二天转出,每笔转入转出频率特征稳定,大部分转入金额摘要载明为“结售汇”,其中2014年2月26日摘要载明“电报费”,与李女陈述的上述账户用于从事外贸生意相符,予以采信。上述账户持续有款项汇入,最迟一笔汇入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不符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对刘男主张李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采信李女该账户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然而,资金周转并不等同于转出的款项已灭失。纵观该账户流水,资金流转过程中最高转账汇入的金额达到312700元,即李女该账户名下财产最高时曾达到3127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刘男分得一半,即156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名下平安银行账户款项的问题。离婚时,除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外,法院应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现存的财产,而非曾经拥有的财产。对于李女的上述账户,至2016年10月2日余额为16.21元,不具备分割的必要性,同时,一审法院已经根据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认定系用于外贸生意资金周转,并非李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确认,则上述账户中曾经拥有的资金应视为已经用于生活消耗或生产经营,不应再进行分割。二审判决撤销此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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