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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据,可以起诉过户了吗?
2019-05-06 17:22:3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还需提供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已支付房款。如无流水,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本人亲自到庭陈述买房细节,如原告无法亲自到庭,则需提供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等,来证明买房事实和房款已支付事实,法院才会支持过户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黎某要求曾某协助办理海珠区某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主张是否成立。
原审期间,黎某为证明其与曾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其已经全部付清购房款,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据》、产权人为曾某的《房地产权证》等证据,二审期间,黎某提供了复印自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2012登记字X号档案中的(96)穗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并申请证人龚某乙出庭作证。从(96)穗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的内容以及龚某乙出庭所作的陈述来看,曾某于1996年11月19日出具委托书,委托龚某乙代为处理包括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代为出租并收取租金、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等事宜,龚某乙确认黎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曾某本人签名以及其本人签名,称(96)穗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2年其代曾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时候交给了房管部门,并称曾某向其表示过已经收齐购房款并要其将涉案房屋的租金交给黎某,此后涉案房屋的租金一直由其代收后转交给黎某。黎某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已基本形成证据链,本院对黎某关于其与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付清购房款并实际接收涉案房屋的主张予以采信。鉴于黎某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给付购房款的义务且已实际接收涉案房屋,曾某有义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助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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