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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一方拒绝办z理公证构成违约吗?
2019-05-16 18:38:3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在房屋买卖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应当是合同的约定(如卖房人逾期交房超过15天,买房人逾期付款超过15天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何种情形下构成根本违约,则应当以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
房屋买卖中,买房人或者卖房人(甚至双方)出于各种原因办z理委托公证,委托第三人代理自己处理房屋买卖中的各种事宜很常见(当然,“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等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形式是被禁止的)。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一方应当在某个期限之前办z理委托公证,则义务人就应当按约办z理委托公证,否则就构成违约。但是,构成违约和构成根本违约是两个概念。如果负有办z理委托公证义务的一方没有办z理委托公证会导致后续的合同无法履行(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负有办z理委托公证义务的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负有办z理委托公证义务的一方没有办z理委托公证不会导致后续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影响对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则负有办z理委托公证义务的一方不构成根本违约。委托公证只是手段,如果缺少此手段不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会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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