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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房产登记信息有错误,能否解除合同?
2019-06-28 19:41:3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属行政部门信息登记错误,经过修改可正常进行交易,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卖家更正错误后可继续进行交易。如下面这个案件,房管部门登记的共有人身份证号码错了一个数字,造成交易无法按期进行,卖家便想拒绝卖房。后买家起诉继续履行合同获得法院支持,但法院认为此情况属卖家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故卖家也无过错,故对违约金、租金损失和律师费损失都未支持。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经查,叶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5年3月19日登记结婚。虽涉案房屋登记在叶某名下,但据市国规委出具的穗国土规划协查(2018)X号函件,涉案房屋由叶某和其配偶季某共同申请购买,房改时两者属夫妻关系,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一审法院询问,季某明确其知悉并同意白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白某。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7年5月2日房管部门因涉案房屋档案显示的叶某配偶季某的身份信息与叶某当场提交的季某的身份信息不一致不予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如该房屋产权不清晰导致买卖交易不成功”情形。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其上手写载明叶某配偶的姓名为季某,身份证号码为;而根据季某现持有的身份证显示,其身份证号码为;以上两身份证号码确存在差异。但涉案房屋确登记在叶某名下,涉案房屋的档案中也显示叶某的配偶为季某,结合穗国土规划协查(2018)X号函件,涉案房屋的交易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故在一审法院已查明季某系叶某的配偶,且季某亦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白某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并不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形,仅是需对错误登记的事项进行更正及查明,叶某亦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对白某要求叶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白某已将2250000元购房款交至一审法院代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叶某及季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白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白某名下;白某应于上述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以上述交至一审法院代管的2250000元向叶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叶某应于白某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白某使用。至于白某要求叶某赔偿因《房屋买卖合同》迟延履行给白某造成的租金损失及律师费损失,因涉案房屋的档案信息存在登记错误属白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不可归责双方,故对白某的该两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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