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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开店后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能解除合同吗?

2019-10-14 17:40:31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加盟开店后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律师解答:

法院认为:关于詹某是否有权解除本案协议书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被特许人交纳费用进行加盟特许人经营项目的目的在于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或移植其成熟的经营模式,减少经营风险。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特许人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义务。据此,为帮助被特许人开业,特许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进行专门的培训、指导、装修等开业指导。结合本案,协议书多处均对此有所体现,如协议书第三条第345款,以及第四条第1款等等。

若特许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上述培训指导、开业支持业务,导致被特许人无法正常开业经营,则被特许人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结合本案,麦某公司至今未有证据证实其按协议书约定向詹某交付相关的“技术手册”、“经营管理手册”等,以及安排其“免费学习专有技术”,向其提供“日常经营管理上的专业服务及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支持”。此外,根据詹某与麦某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经詹某多次催告,麦某公司仅向詹某发送了“麦某西点面包店长工作手册”,以及装修“设计图”,且要求詹某“装修方案跟设计师拿,技术方面跟陈主管拿”。据此,麦某公司未能依照协议书约定对詹某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经詹某催告后仍未能履行该合同主要义务,导致詹某未能开业经营,故詹某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双方订立之协议书。至于麦某公司抗辩称其已经给詹某托运了厨具等设备,是詹某拒收致使提供培训的条件不具备。由于詹某向麦某公司交纳66800元的对价为获取麦某公司的设备、技术、服务等,詹某是否收取上述厨具设备与获得开业前的技术、经营等服务并不具有对价关系,亦不构成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障碍,麦某公司以此作为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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