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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款和装修怎么分?
2019-10-15 17:21:00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房子归登记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装修和家电折旧后也算成补偿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某、吴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并准备登记结婚,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涉诉房屋,形成共有关系,装修后又添置家私家电,房屋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房屋的所有权和装修附合物应归吴某所有,家私家电双方协商不成,根据房屋产权的归属亦应归吴某所有,按二人对涉诉房屋及添附物的出资比例进行价值分割,由吴某向陈某折价补偿。陈某虽然陈述同居期间其持有还贷银行卡并负责每月还贷,但未能举证证实分居前由其支付全部首期款和每月还贷的事实,而吴某能举证证实二人共同出资首付款,在二人同居期间由其名下的银行卡陆续转账至还贷银行卡偿还贷z款,因此对陈某主张其占93.75%份额不予支持。首付款中陈某、吴某共同出资,其中陈某出资33.5万元,房屋购买价款1743223元,现市场价值4595179元,吴某应向陈某补偿33.5万元÷1743223元×4595179元=883068.3元。装修过程中,陈某出资13万元,吴某出资1.3万元,房屋内装修残值88668元,吴某应向陈某补偿13万元÷(13万元+1.3万元)×88668元=80607.3元。房屋的家私家电由陈某出资,现评估得残值114231元,由吴某向陈某补偿。上述款项合计883068.3元+80607.3元+114231元=10779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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