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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能起诉确权过户吗?
2019-10-15 17:26:0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或其他证明房子实际归自己所有的证据,否则买房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一般不支持确权或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后父亲起诉过户回来,但只有一份书面的《声明》证据,最终由于该关键证据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房屋物权归属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约定内容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程某主张涉案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其以程小某名义进行登记实际上是借名登记,并提交了一份《声明》的复制件作为证据,内容为:“广州市某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程小某名下,但上述房屋属父亲程某全额出资购买,并拥有该房屋的全部房屋所有权,上述房屋不属于我所有。”拟证明程某、程小某双方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有约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声明》是否真实有效?该《声明》虽经鉴定确定落款声明人处的“程小某”签名笔迹分别与委托人指定样本上的“程小某”签名是出自同一人笔迹,但由于该《声明》是复制件,经鉴定是彩色喷墨打印机具打印形成的,程某未能提交原件供核对,现程小某均否认曾签署该《声明》,而鉴定机构表示在检验技术上,无法判断该检材《声明》与原件、原稿是否相一致,无法判断检材《声明》是否从最初形成原稿页面图文信息的完整转印,以及无法判断“能否排除原稿被篡改、变造的可能”、“原稿是否真实、客观、且唯一”的问题。故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关键事实的依据。由于上述《声明》存在瑕疵,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程某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能据此认定程某、程小某之间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有约定。
无论是程某保管的旧房地产权证或程小某持有的新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权属人均登记为程小某,购房至今登记权利人未发生变化。如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事实确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程某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程某在房管部门核发上述房地产权证后将近十年时间一直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且在购买涉案房屋时,程某不存在限购或需按揭贷z款等交易限制问题,程某所称的以房养老及用于经营等目的完全不妨碍程某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自身名下,如程某要成为真正权利人,实无必要以程小某名义购买房屋。故根据物权公某甲、公某乙原则,程小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4月27日程小某签署的委托书亦明确载明程小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委托案外人潘某及程某代表其在广州市执行和处理涉案房屋出售、管理、修缮、出租等事项。综上,程某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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