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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其他子女追讨赡养费吗?
2019-10-16 18:39:0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本律师认为可以。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多个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为按份义务,如果某个子女履行了全部或大部分义务,对于其他子女而言就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其他子女应当返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这也肯定了多数赡养人彼此之间的赡养费份额求偿权,以激励赡养义务人善尽赡养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之债。我国现行《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权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从法律义务产生角度观察,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特征。如果着眼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的分类体系,那么赡养人所负有的给付义务,与民法中债法性的给付义务并无实质性差异,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赡养费给付请求权,与民法中的债权性请求权也无本质区别。因此,赡养费给付义务是一种债法性的义务,而且该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很强的身份特性和专属性。
其次,在多数赡养人之间,成立按份债务关系。第一,多个赡养人赡养义务产生的原因是有共同的亲属关系,且被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有赡养的必要;第二,债的标的为可分之给付。赡养义务的内容在于赡养费用的给付,而费用给付义务一般都是可分之债。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在各赡养人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下,应成立按份债务关系。
再次,履行了全部经济供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在满足父母基本生活、医疗、护理需要的限度内,要求其他子女偿付其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如果某个子女已经给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赡养费,并导致被赡养人的债权全部实现,那么其他赡养人就不再需要向被赡养人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了。但这是履行了全部或大部分赡养义务子女的替代履行行为,替代履行者可取得追偿权。
最后,赋予赡养人彼此之间的追偿权,有利于多数赡养人之间追求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其他子女有能力却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暂时无法联系,而老年人突发重病急需治疗或急需钱物维持基本生活时,倾其所能地履行赡养义务,维持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使传统美德得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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