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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道路施工客流减少,导致营业亏损能否减少租金?
2019-10-17 17:30:4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刘某租赁王某的临街店铺经营餐馆,合同期内该路段因道路建设被围闭,导致餐馆生意锐减。刘某因此拒交租金,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本案道路施工对刘某经营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房屋出租协议》经双方同意解除后,刘某的营业损失与王某的租金损失应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道路建设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且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了刘某经营上的损失,而该损失非刘某主观故意也非经营不善所致,如果该损失由刘某一人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合同解除后,对生意凋零的风险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道路建设的客观事件,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道路建设按理是政府造福于民的举措,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刘某对餐馆的经营。但是,由于近半年的实行半幅交通封闭,引起了承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刘某经营状况恶化。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承租环境应为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这种变动的情况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料的,其变化足以致使订立租赁合同的基础动摇,如果仍然要求刘某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及对餐馆的影响程度,在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后,对刘某因道路建设造成的损失及应交纳的租金数额应予以适当调整,王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经过法官斟酌权衡,最终判决合同解除,刘某不用支付剩余的租金,王某也不用退还已收的押金,平衡了双方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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