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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买房写女方名下,分手后能要回房屋吗?
2019-10-18 17:05:2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要提供证据证明是自己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只是借用其名义就可以要回,否则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起诉要回房屋,但不能证明当初是借名买房,最终败诉。
另以借名买房的案由起诉,胜诉则拿回房屋,败诉则拿不回房屋。如以同居析产的案由起诉,有可能判决双方各占部分产权,所以起诉前最后咨询律师,且勿匆忙行事以免败诉。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0年9月9日核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樊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樊女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后,即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房地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现陈男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诉请与樊女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内容不相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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