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静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经济社强行要求村民签订赠予合同合法吗?
2019-11-11 18:24:5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要求社员签订赠予合同,赠与经济社30万用于公益事业才肯发放征地补偿款,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判决书节选:
2013年7月12日,李某签署捐助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愿意将机场第三跑道房屋拆迁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弃产价补偿款中的20%金额捐助汉某村民委员会,用于发展村的公益事业。”。2013年7月22日,汉某经济联合社向李某开立收据,项目为“捐助村公益事业”,金额为299528.21元,扣减该款后,汉某经济联合社将其余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李某。李某认为汉某经济联合社利用其掌管拆迁补偿款之便,强行要求其按照20%的比例捐助所谓本村公益事业,否则不予发放部分补偿款的行为违法,李某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因汉某经济联合社胁迫所为,故要求予以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返还相应的款项。
法院认为,本案实为赠与合同纠纷。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在汉某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因白云国际机场第三跑道项目被拆迁,其应得的补偿款金额有李某与拆迁人、汉某经济联合社三方共同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和《拆迁安置补偿表》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李某作为被拆迁补偿人,有权及时获得足额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拖延发放征收补偿款。李某与汉某经济联合社和拆迁补偿方共同签订补偿协议书时,汉某经济联合社就已经知悉李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金额,其接收人和镇政府拨付的征地补偿款后,并未按照李某应得的金额及时足额地拨付给李某,而是在李某签订了捐助协议后,先予扣除了捐助的款项后,才将其余补偿款发放给李某,即李某所谓捐助给汉某经济联合社的款项从未真正由李某所掌管,而赠与合同本应系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按照其真实意思无偿赠与给受赠人,但是李某所谓赠与汉某经济联合社的款项始终处于某经济联合社的掌管之下,李某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予以支配。从所谓捐助的款项流转过程等情况综合考查,实为汉某经济联合社利用其掌管李某补偿款的优势地位,以要求李某捐助为手段截留李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李某认为其赠与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认定。李某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299528.2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 大家都在看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