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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买房为办贷款写子女名,房屋属于谁所有?
2019-11-13 18:57:0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李某购买房屋一处,以王某(李某儿子)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和按揭贷款,但是首付款和装潢费用都是李某支付的,按揭贷款除了有一次因为李某的丈夫(王某父亲)生病住院由王某偿还外,其余都是李某偿还。且涉案房屋也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后因为王某与岳某要结婚才搬出去住,并且二人婚礼也是借朋友房子举行的。李某夫妇于2005年给王某5万元购买了另一处房产,房贷是王某和岳某偿还的。
本案中房屋到底归谁?
法官讲法: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李某夫妻用自己老房子的拆迁款购买的,为了办理按揭贷款将房屋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并且由全家人居住使用。但是,首付款和装潢费用都是李某夫妻支付的,而且按揭贷款除了有一次因为王某父亲在外地住院由王某缴款外,其余的皆是李某夫妇偿还的。
退一步讲,如果真如岳某所说是买给其结婚用的婚房,那么在王某和岳某结婚的时候也没有在涉案房屋举行婚礼,婚后也没有在其中居住,可以说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岳某和王某一项都没有,怎么能够认定是属于对其赠与。该案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王某的父母在王某结婚后曾经给过王某五万元支付另一个房屋的首付款,该房屋是由王某和岳某偿还按揭贷款,明显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据中国的社会背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一般要结合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认定,根据李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条件,不可能为王某购买两处房屋。因此,岳某的主张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不属于王某和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属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都是李某夫妻支付的,而且房屋的装潢费用也是李某夫妻支付的。第二,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是王某并没有实际享有过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再退一步讲,其也没有承担过共同共有人的义务,房屋的按揭贷款、装潢费用等完全是李某夫妻支付的。综上可知,李某夫妻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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