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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过户的手续不合法的,房地产证能撤销吗?
2019-11-14 18:05:5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能。如下面这个案件,过户时未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仅凭公证书,而公证书立里被继承人的年龄又写错。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地产权证。
判决书节选:
本案被告根据四名第三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材料认定四名第三人是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148,150号房屋所有权人朱某甲的继承人,但根据涉案房屋原产字3807号房地产档案内1952年11月19日的申请书及1952年12月12日的申请书记载,均显示申请人朱某甲填写的年龄为42。四名第三人在申请登记时并未能提供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其虽提供了(2007)南公证内字第24037号继承权公证书,但该公证书内注明被继承人朱某甲为1909年8月29日出生,故该被继承人在1952年的年龄应为43岁,与涉案房屋原档案内所注明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即公证书内容与房屋原始档案资料存在冲突。对上述情况,被告在核发涉案房地产权证过程中并未予以核查。另被告明确知道原告与四名第三人对涉案房屋存在争议,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发证过程中经审核该争议已解决或消失的证据材料,因此,被告所核发的涉案房地产权证违反了上述有关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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