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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股东可以固定分红吗?
2019-11-21 18:40:3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咨询:我和几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鉴于其中一个股东A有从业经验和客户资源,我们股东一致商定将公司托管给A股东经营,由A股东向我们其他几个股东支付固定回报。请问,我们之间关于固定回报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解答:因固定回报违反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颁布)禁止该种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多有此种约定;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态度,《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成立公司不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股东享有固定的分红,这是固定回报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但是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取得股东回报呢?从《合同法》推崇的意思自治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来看,对固定回报的约定是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该固定回报应当由承包股东支付给其他股东,这是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并未改变其股东身份,仍然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股东义务,这一点是固定回报与借贷关系根本的不同。因此,A股东向你等其他几个股东支付固定回报的约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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