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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可以起诉公司要高工资吗?
2019-11-21 18:43:1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及微信:18078803465(张静),点滴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杜涓。杜涓从点滴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与总经理,而且持有公司51%的股份。杜涓认为点滴公司尚未支付其提留工资,于是便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120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杜涓不服上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杜涓为点滴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点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点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内对公司进行管理,对外代表点滴公司行使权利,其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其在工作中不存在从属特性,而是公司利益的代表,杜涓与点滴公司二者之间利益重合。杜涓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其并非普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用人单位代表,代表了点滴公司利益,杜涓与点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杜涓主张工资并无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涓的诉讼请求。杜涓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认为,杜涓是点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杜涓在点滴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杜涓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点滴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杜涓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点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杜涓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点滴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由于杜涓的特殊地位,上述证据均存在杜涓利用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地位单方制作的可能,因此,本案中在证明劳动关系成立时,应当赋予杜涓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即杜涓履行其劳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相关证据,如考勤、履职证明、工作记录、详细的工资台帐等,但杜涓并没有完成上述举证义务。综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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