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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z贷纠纷中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2019-11-27 18:23:4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在民间借z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担保形式:有的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z款,同时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往往在与借z款人签订民间借z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例如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z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比如房屋,而不再主张债务人还款。同时,债务人又往往在诉讼中以买卖合同违反流质契约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民间借z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z贷合同的担保,借z款到期后借z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z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z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z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z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z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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