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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修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确定?
2019-12-02 18:28:3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对工程款有书面的结算金额,则以结算金额为准。如无结算,则由双方举证证明工程款金额,由法院依照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定金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蒋某是个人,不具备工程装修施工资质,故蒋某与昌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虽然合同无效,但蒋某已完成约定工程,昌某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工程,故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昌某公司仍需向蒋某支付工程款。因为蒋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录音资料,昌某公司均不认可,故仅依据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昌某公司已收到蒋某的结算书并确认按此金额结算,蒋某主张按41037.47元结算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因双方未结算,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故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实际的工程造价金额。但,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昌某公司也只是以洗手盆、卫生间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而蒋某在工程完工后于2015年2月6日出具过17000元的收据给昌某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故按常理分析,按17000元结算应是蒋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昌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同意昌某公司再付蒋某剩余工程款16000元、卫生间问题由昌某公司自行解决的处理方案,法院认为,从有效解决双方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本案应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按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昌某公司应付蒋某剩余工程款为16000元,至于卫生间质量问题亦由昌某公司自行解决。因合同无效蒋某亦有过错,故对蒋某诉请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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