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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以哪一天为准?
2019-12-17 18:28:5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张律师解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以守约方书面发出的解约通知当天日期为准。如未书面发出解约通知,则以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送达到被告的日期为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案的仓库和办公楼系依法报建的建筑物,双沙五社系该建筑物的合法使用权人,双沙五社与仇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仇某从2014年7月起拖欠双沙五社的租金及同年11-12月水电费未缴纳,仇某虽然书面与双沙五社协商延期缴纳租金,但未取得双沙五社的同意,仇某仍然拖欠的租金未付,属违约行为,应当将拖欠的租金及2014年11-12月水电费2184元支付给双沙五社。仇某拖欠租金已经超过30天,按照合同的约定,双沙五社有权解除合同,双沙五社在起诉之前并未向仇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双沙五社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该起诉状即为双沙五社解除与仇某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且起诉状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仇某,仇某于该日已经知道双沙五社解除合同的事实,该日期应当为双沙五社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仇某之日,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2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本案合同的性质,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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