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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建筑物补偿款归谁?
2019-12-26 18:06:36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建筑物补偿款归建筑物所有人所有。
判决书节选:
现莫某认为既然《厂房、地皮租赁合同》无效,那么上述合同中关于补偿条款的约定亦应无效,即莫某主张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应归莫某所有。但是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合同虽然无效,只是因为上述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能由此否认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否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接受合同条款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规制。同时,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若遇到政府征收,则建筑物等补偿款均归合作社所有。表明莫某已经知晓了签订上述合同后在涉案土地上经营所会遇到的风险,并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后果具有合理的预测,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此情况下,莫某仅仅以合同无效为由,即推翻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显然理据不足,有违诚信原则。同时,根据《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即使涉案合同无效,那么关于政府征收之后双方财产归属、权利义务如何处理,应属于结算与清理条款,故上述条款亦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建筑物等补偿款均归合作社所有。因此,法院对莫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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