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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承包人起诉经济社支付补偿款的,属于民事诉讼吗?
2019-12-26 18:21:04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申请行政裁决,不能提民事诉讼。但如果只是对补偿款的分配有异议的,则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与东某经济社争议的内容属于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所谓标准,是指规范性文件,因此若当事人对征地单位所适用的青苗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争议的,应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刘某与东某经济社对于征地单位所依据的北区补偿办法及附件、征地指引及其附件《中新广州知识城征地青苗补偿最z高限价》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并无异议,刘某与东某经济社均未就政府征收行为以及征收补偿文件申请协调、裁决以及诉讼,故双方对补偿标准并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青苗的价值、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以及分配,此属于对事实的争议而非对规范性文件的争议,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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