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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另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收取的租金吗?

2020-02-17 19:04:47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另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收取的租金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一、本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故不应当将婚前房屋的婚后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我国立法没有对法定孳息的明确定义,学界对法定孳息的定义大多参照台湾地区《民法》第69条第二款“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依据上述规定,租金是法定孳息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出租人让渡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获得的对价。综上,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根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租金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民法理论上房屋租金被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特别是涉案房屋的面积之大、租金收益金额之高,其并非简单的收租行为,势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进行管理,故结合租赁行为的性质和本案具体案情,该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为宜。根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应将该笔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讲法: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住宅。一般只需要简单交给中介出租,甚至自行出租,然后定期收取租金即可,不需要为此付出人力物力。因为该类出租物业一般租金收入不会很高,大多已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一种是用于经营性的出租物业。如某些家具商场、服装商场,该类房屋的出租经营需要进行宣传、策划,需要招租和管理,维修与维护,即上文所说的“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动进行管理”。简而言之,租赁也是一门产业。将该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理解为经营性收益更为恰当。如果是在婚后取得此类经营性收益,体现了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协力)在婚后的劳务或经营活动,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了明确规定。概而言之,民法理论上的观点“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并不全面,未能完整地反映出经营性出租物业所需的生产管理方面的投入。因此,如果房屋是用于经营性出租用途。则婚后租金应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公平合理。另外,该租金收益完全来源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显然其对取得该笔收益贡献较大,同时考虑金额较大,如采纳均等分割方式对房屋所有方有失公平,故进行分割时可酌定由房产所有方多分得该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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