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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征收时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2020-02-18 15:02:48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要认真进行复核、鉴定,并出具书面复核、鉴定结论。
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 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这是一个授权性条款。2003年12月,原建设部根据原拆迁条例制定并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根据本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客观公平地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要测算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要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计算、结清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等。相关活动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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