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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会受到什么处罚?
2020-02-19 15:10:48 来源: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18078803465,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为姚某英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姚某英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说她从事鱼塘承包工作。《鱼塘承包合同书》记载承包方(乙方)为“范某祖、姚某英”,乙方签名处有“范某祖、姚某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出示的《鱼塘承包合同书》真实性提出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到《鱼塘承包合同书》中涉及鱼塘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原告姚某英提供的《鱼塘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与保存在村委会的原件并不完全一致——实际上,该合同记载的承包方(乙方)为“范某祖”,乙方签名处有“范某祖”,并无原告姚某英名字。后经法庭询问及释法,原告姚某英终于承认,其提供的《鱼塘承包合同书》系伪造的,其并非鱼塘承包方,为了在本次诉讼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额,而要求案外人范某祖提供《鱼塘承包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上自行添加“姚某英”。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英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捏造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白云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案外人范某祖拒绝承认因配合原告姚某英为索赔而伪造合同书,法院依法认定其提供给原告姚某英的《鱼塘承包合同书》属于伪证,其陈述为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白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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