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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人代签的安置房分配协议有效吗?
2020-02-21 14:22:5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家人的行为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则构成表见代理,所签的协议就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登记在龚大名下,因龚大在国外,拆迁的所有手续都是委托周龚二办理的。另外,龚二还与周某,梁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周某,梁某也是宅基地房的实际所有人,拆迁房能分到X面积的安置房。后龚大起诉该协议无效,认为龚二无权代其签订此协议。最终法院认定该协议是在村委会签订的,有多人见证,且龚二一直是龚大其他事物的代理人,已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判决驳回龚大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至于龚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龚大的表见代理。首先,龚大确认其与龚二系堂兄弟关系,龚大明确其追认龚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龚大另在2017年1月9日的笔录中明确其在2009年6月29日现场与林和润杨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龚二并非涉案房产的产权人,按照常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须龚二进行签名,龚大追认并认可龚二的签名行为应视为龚大认可龚二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且根据林和润杨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拆迁过程中是由龚二办理临迁费手续、领取临迁费及腾退涉案房屋。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龚二实际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其次,龚二于签订《协议书》当天领取拆迁费用,按常理林和润杨公司应为收回《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后发放拆迁费用,周某、梁某称为龚二持有并上交《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符合常理,原审法院予以合理采信。龚大称其儿子上交《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且龚大称其儿子上交《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但实际是由龚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处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龚大上述主张也与常理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再次,周某、梁某主张其在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上述陈述与《协议书》的约定相吻合,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合理采信。由于当时林和村正进行拆迁改造事宜,龚二在林和村村民委员会内与周某、梁某签署《协议书》可使周某、梁某有理由相信龚二有权代理龚大签署《协议书》。综上,根据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周某、梁某有理由相信龚二有权代理龚大签署《协议书》,龚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构成对龚大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龚大基于龚二无代理权为由主张《协议书》无效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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