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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谁为被告?
2020-02-25 14:31:17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改变的只告上级,维持的上下级一起告。
判决书节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广州市政府对于荔湾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复议后予以维持。因此荔湾区政府与广州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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