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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村不同组村民间签订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2020-03-02 13:31:08 来源:张静律师
电话:18078803465(张静),甲为某村一组村民,乙为同村二组村民,乙于2007年购买甲的宅基地,并翻盖了新房居住。2013年7月因拆迁,乙获得房屋及宅基地补偿款26000元。现甲以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补偿款归其所有。
律师讲法:本案中,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认定买卖合同效力的一个依据。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资产的职能。根据《物权法》第60条规定,我国农村存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而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某一村的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判断甲、乙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进而作出判断: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甲、乙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则甲、乙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然是否就按无效处理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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