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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宅基地使用证能否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2020-03-02 13:32:42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村民宋某(男)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所盖的六间南房多年,1985年,宋某与刘某(女)结婚后,夫妻二人在宋某父母宅基地上加盖两间西房。1989年,该村对宅基地进行从新确权,按照村里的惯例,宋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被变更在宋某名下。2003年,宋某与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刘某提出因宅基地在宋某名下,故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问,本案中能否以宅基地使用证作为唯一证据,确认八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不能。宅基地使用证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在我国许多农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一般只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进行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虽然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却通常是家庭共有。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进行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应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该宅基地按照农村惯例,由宋某父亲变更在宋某名下,并不能产生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六间南房为宋某父母所建,是宋某父母财产。刘某无权要求分割宋某父母的财产。刘某与宋某只能分割后盖的两间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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