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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宅基地房吗?

2020-03-02 16:27:58 来源:张静律师


广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宅基地房吗?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户籍在农村,当其无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时能否处置其农村房屋,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本保证,因此法院在执行农民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应做到既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妨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宅。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其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未迁出,但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因此对农村房屋的拍卖又与其他财产的拍卖有很大的区别。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若要对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或是以物抵债,对于购买或接受农村住房者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包括城镇居民无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一旦城镇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大量购买该农村住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购房者购买住房的同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就会造成农村宅基地大量流失,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即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才有资格参与竞买,而且参与竞买人本身还必须符合申请农村建房的条件。如果竞买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或者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则不能购买该农村房屋。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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