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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兄弟姐妹侵占了父母的宅基地建房,自己有份分割吗?
2020-03-04 14:32:0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使用权一般归实际建房人所有。即使兄弟姐妹拆了父母的房子,自己出资另建了房子,没有出资的继承人也无权要求分割。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或父母有出资建房。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樊某于2013年1月26日死亡,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有子女,即樊某1及樊某2、樊某3三人,被继承人樊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在无遗嘱时应由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樊某1及樊某2、樊某3继承。现樊某1主张被继承人樊某死亡时尚有遗产即涉案的两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盖建筑物,应予分割。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益物权,并非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樊某1要求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宅基地的上盖房屋,如确属樊某的遗产,则可依法由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对于案涉争议的宅基地上盖房屋,樊某2、樊某3已提交了建房收据证实园夏村碑记街××号是由樊某2、樊某3出资建设。虽樊某1称该园夏村碑记街××号是由其父亲樊某在世时提供大部分资金建设的,且其也出资了2000元,但其对己方陈述的事实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樊某1却对樊某2、樊某3所提交的建房收据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樊某在2007年已中风瘫痪的情形,以及园夏村委会所出具的关于樊某为贫困户的证明,根据樊某1、樊某2、樊某3所确认的大致建房时间为2008、2009年的事实,对樊某1所称的樊某出资建设园夏村碑记街××号房屋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对樊某2、樊某3所提出的系由樊某2、樊某3自行出资建设该房屋的主张予以采信。由于园夏村碑记街××号房屋系由樊某2、樊某3自行出资建设,因此虽该宅基地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其权属亦应当归樊某2、樊某3所有,故该房屋并不属于樊某个人所有的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现樊某1要求继承园夏村碑记街××号房屋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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