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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打行政诉讼吗?
2020-03-04 14:46:3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2008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办一直未进行安置,原告起诉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判决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属于行政诉讼收楼范围,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该条规定的行政协议具体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其中,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是指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征用实施单位与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租人之间就征收征用补偿(拆迁补偿安置)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签订此类协议是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本案而言,上诉人起诉请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以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驳回其起诉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裁定:本案指令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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