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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需要什么条件?
2020-03-09 15:28:35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决书节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原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一审法院的穗云国规函[2018]4075号函中关于土地利用现状是指反映土地现状的土地利用类型和状况,农转用手续是指依程序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二者系是两个不同概念的解释,亦说明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还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原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一审法院的穗云国规函[2018]3808号、4075号函中关于涉案地块的控制性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内容,系说明涉案地块符合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反映涉案地块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而原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一审法院的穗云国规函[2019]276号函中关于涉案地块未曾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内容,则明确说明涉案地块并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表述,明显系禁止性的用词,故该法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新科村第一、二、三、四社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出租给均禾公司用于非农建设,均禾公司再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转租给苏某用于非农建设,均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涉案两份《场地使用合同》及相应的两份补充协议均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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