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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2020-03-09 15:52:5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同意有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也无效。虽然2010年修改之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未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2010之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中院就以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判决了2008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也给村民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判决书节选:

关于20083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4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对农村留用地进行出租,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虽然双井经济社于2005917日召开全体家长会议,但是双井经济社与雄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08331日,距召开家长会议的时间超过两年半,按照一般的市场规律,两年半属于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市场行情、土地租赁价格、交易机会等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2005年的家长会议决议并不能当然代表2008年签订合同时村民的意愿,双方应当就2008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事宜另行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因此,双方于20083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4日施行)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仅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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