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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20-03-11 16:10:23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减资过程中未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具体责任大小和范围。实践中按照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担责比例进行赔偿,即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苏某、黄某因俊旭公司减资应向鸿运公司承担的具体责任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减资过程中未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具体责任大小和范围。但鉴于该情形在本质上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相同,故本院参照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本案中苏某应在减资1260万(1400万-140万)、黄某540万(600万-60万)范围内对鸿运公司在(2016)穗仲案字第X号裁决书中未受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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