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静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广州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吗?
2020-03-12 17:46:21 来源: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股东之间可以自行约定分红比例。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签订分红确认书后,部分股东反悔,认为不是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法院判决应按照分红确认书的金额履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陆某辉与陆某彬及第三人陆某周为诺生公司的发起股东,三股东与诺生公司签订分红确认书,对公司分红事项进行处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陆某辉、诺生公司上诉称确认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签订该确认书时存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导致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陆某辉、诺生公司关于其在确认书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陆某彬的持股比例、诺生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与股东之间关于分红款的约定并无直接关联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行约定分红比例,股东分红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在确认书已经对分红的对象及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债务人陆某辉、诺生公司依法应按照确认书的约定向陆某彬支付相应的红利及利息。陆某辉、诺生公司拒绝支付红利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大家都在看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